师某某
贾涛(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
李占岭(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宋某某
原告: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涛、李占岭,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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