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某
杨彦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吴现廷
马某某
吴现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刘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彦华,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现廷。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现廷,基本情况同上吴现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方北路13号。
负责人李全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吴现廷、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维艳
书记员:郑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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