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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与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师某。
被告: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利。
负责人:王书会。
第三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海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某诉被告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原告师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广 审 判 员  宋永真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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