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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安贵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师某某
李晓飞(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安贵增

原告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住平山县城。
委托代理人李晓飞,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贵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住平山县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安贵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审判员:霍莉
审判员:李龙龙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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