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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师某
李某
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师某,职工。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

审判长:王有田

书记员:温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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