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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樊耀荣
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师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
牛念琴(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定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5)涉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樊耀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神头乡前宽嶂村。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
负责人尚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念琴,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定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程云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樊耀荣与被告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支公司、邯郸市定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耀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耀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审判员:赵付堂
审判员:吴志军

书记员:王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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