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山峰。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郭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燕波和审判员贺倩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健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山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被告郭山峰向原告师某某借款200000元,原告师某某通过其妻子郭丽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转款170000元,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3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前还清。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被告位于临漳县邺帝铭苑小区1幢6单元15层1501号的房屋转让给原告,约定房款价格为328600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郭山峰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证明。
根据原告师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了(2015)临民保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郭山峰位于临漳县邺帝铭苑小区1幢6单元15层1501号的房屋,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2015年3月9日,被告郭山峰向原告师某某借款200000元,被告郭山峰收到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郭山峰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郭山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当从2015年6月1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本案中,原、被告于借款当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位于临漳县邺帝铭苑小区1幢6单元15层1501号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该房屋转让协议,实质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依照上述规定,该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审理,原告有权依照该条规定取得对该房屋的相应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山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师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及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郭山峰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原告师某某可以依据本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郭山峰位于临漳县邺帝铭苑小区1幢6单元15层1501号的房屋。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郭山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涛 审判员 王燕波 审判员 贺 倩
书记员:杨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1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