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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彬恒诉张红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师彬恒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张红军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史高俊

原告师彬恒,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军,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22层。
负责人刘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高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彬恒诉被告张红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彬恒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彬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师彬恒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彬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师彬恒负担。

审判长:向平
审判员:李英华
审判员:王红艳

书记员: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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