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奇,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宝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19号2501号。法定代表人:郝真镭,该公司经理。
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保证金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豪庭珠宝”品牌特许连锁(肥乡店)经营加盟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5万元保证金,协议履约期届满,被告应退还给原告保证金。2014午10月9日协议到期,被告应当退还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未退,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未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邯郸市宝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品牌特许连锁经营加盟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授权乙方在邯郸市肥乡××路××号商铺开设豪庭加盟店;2、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协议终止后,按本协议第十三章有关条款退还;3、第十三章(第五十二条):本协议履约期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4、乙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1年,从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万元保证金,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该协议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5万元,被告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师某与被告邯郸市宝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邯郸市宝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品牌特许连锁经营加盟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协议约定:本协议履约期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被告)退还乙方(原告)履约保证金。该协议到期后,被告拒绝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保证金,符合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邯郸市宝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师某返还保证金5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邯郸市宝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延峰
书记员:李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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