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宏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莎莎,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中山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五层。
负责人:阎英,总经理。
原告师宏彬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师宏彬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宏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宏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宏彬负担。
审判员 丁哲
书记员: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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