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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易县。
委托代理人:柯晓林,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培颖,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某财险河北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
负责人:谢红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达,系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职工。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师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计472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书记员:葛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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