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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国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行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东,河北
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冯娇,河北
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行,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东安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白曜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海薇,
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张某某百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写字楼2层。
法定代表人:郑富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界永利,
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彦妮,财富中心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宣化区。
上诉人师国华因与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张某某分行)、

张某某百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谊物业公司)、马琛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79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师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东、谷冯娇,被上诉人建行张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海薇,被上诉人百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界永利、唐彦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百谊物业公司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本案中,马琛经百谊物业公司许可后进行装修,百谊物业公司应当对马琛所装修的有关设施完工后进行验收、检测,因喷淋头漏水致使建行张某某分行屋顶漏水造成的损失,百谊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职责,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师国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海延林
审判员 吴义清
审判员 赵洲

书记员: 喇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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