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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师某某、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师某某
马荣霞(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左立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师某某
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荣霞、左立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与师某某系夫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师某某、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650元,由原告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650元,由原告师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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