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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建业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马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斌,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
负责人:张建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该公司员工。

师某某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师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师某某撤回对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丽芳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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