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建业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马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斌,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
负责人:张建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该公司员工。
师某某与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师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师某某撤回对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丽芳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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