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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奇文与大冶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帅奇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许清,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罗辉,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新港,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帅奇文因××被上诉人大冶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帅奇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大冶市人民医院赔偿其损失2,216,179元。事实及理由:1、湖北同济法医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重新鉴定;2、大冶市人民医院诊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造成其身体损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后期治疗费应当一并予以认定。
大冶市人民医院二审中辩称:1、帅奇文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湖北同济法医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应当采信;2、后期治疗费数额无法确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3、其没有篡改病历,不应对帅奇文承担赔偿责任;4、其对帅奇文治疗过程符合规范,××变组织,而非健康组织。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帅奇文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冶市人民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447,33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0,720.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后期治疗费1,500,000元、误工费25,776元、护理费9,597.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10,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2,216,179.47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2日7时58分,帅奇文因“肛旁硬结反复肿痛破溃一年”入住大冶市人民医院肛肠科。同月27日,大冶市人民医院对帅奇文进行了手术治疗,同年6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每7天回院复诊;卧床休息;如有不适,及时随诊。出院时,帅奇文对病历资料(手术科室住院志1页、病程记录2页、手术知情同意书1页、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会诊记录2页)进行了拍照。此后,帅奇文以术后出现大便控制不佳等症状为由××医院发生纠纷。同年7月16日,黄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根据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受理了帅奇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收取鉴定费2,000元。同年11月,因帅奇文认为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中有关“肛瘘”诊断是在其出院后添加,涉嫌伪造病历,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黄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决定中止帅奇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诉讼中,帅奇文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如下事项进行鉴定:1、伤残等级;2、肛门恢复完整、功能正常所需医疗费,肛门内外括约肌功能恢复正常及盆底横纹肌群、盆底肌功能恢复正常所需医疗费;3、消除肛门至臀部巨大创口愈合后形成大包块所需医疗费;4、恢复治疗的休息时间、护理期限及营养时限;5、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度;6、医疗机构的过错××其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帅奇文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故无法对第5、6项进行鉴定。2015年7月2日,湖北同济法医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根据法医学检查及送检病历记载伤情,认为被鉴定人目前肛周脓肿术后盆底肌协调运动功能障碍及肛周湿疹的诊断成立;被鉴定人直肠肛管测压/感觉检测报告提示肛门括约肌有效长度无异常,MSP值反映对其控制排便有重要作用的肛门外括约肌功能正常,其直肠肛管及模拟排便时肛管压力均升高××大便失禁的临床表现不相符,模拟排便时直肠压亦在正常范围内,据此认为被鉴定人无大便失禁;被鉴定人目前直肠肛管测压及感觉检测示其盆底肌协调运动功能及直肠感觉过敏,轻度影响其排便功能;依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A10之规定,综合评定其为十级伤残。同年11月10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回复,认为帅奇文提出的第2、3、4项鉴定事项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不予鉴定。帅奇文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后原审法院再次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第2、3、4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该中心回复认为委托事项超出其技术范围,无法受理。因帅奇文对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同年10月12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回复:帅奇文的伤残鉴定是依据其肛门原发性损伤,结合目前肛门括约肌的功能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的;其肛门括约肌的功能是指定协和医院胃肠动力学实验室进行的检查,该检查是客观检查,且该医院为三甲医院,其结果是可信的,××武汉市八医院的结果不同可能是因为检查时间不同、损伤恢复得更好的原因;伤残评定的标准是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外的伤残评定均按《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鉴定。同年12月9日,帅奇文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同年12月30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回函答复,委托事项超出该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且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决定不予受理。
另认定:帅奇文在诉讼中提供的部分病历资料××其拍摄的病历资料不一致,均将手术科室住院志、××程记录、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等资料中诊断结果“肛周包块”改为了“肛周包块:肛瘘”;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拟行手术名称“肛周包块切除术”后也添加了“肛瘘”;而其他大部分病历资料中的手术名称均为“肛瘘切除挂线术”,××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单上的手术名称“肛周包块切除术”不一致。此外,大冶市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术前讨论记录有二份,但手术方案不一致,一份为“肛周包块切除术”,另一份则为“肛瘘切除挂线术”。
还认定:帅奇文生于1968年11月21日,系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职工,入院前年收入为77,328元。其生育子女二人,长女帅仙(1993年8月25日出生)、次女帅程(2011年3月30日出生)。
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第七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辩,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该条款规定只在出现错字时才可以进行修改,而本案大冶市人民医院对诊断结果及手术名称都进行了修改,完全歪曲了原意,属篡改病历的行为。大冶市人民医院认为属正常修改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5)法医临床L066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该鉴定意见来源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意见依据充足,鉴定程序合法,故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应予确认。三、帅奇文因伤造成的损失如下:1、残疾赔偿金,根据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医临床L066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帅奇文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应为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应为11,468.19元(16,681元/年×13.75年÷2×10%),计入残疾赔偿金,因此残疾赔偿金合计为61,172.19元;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确定,从手术之日起计算误工费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帅奇文只要求计算实际误工时间4个月,应为25,776元(77,328元/年×4月÷12月/年);3、护理费,根据术后医嘱二级护理,按照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28,729元计算,应为787.1元(28,729元/年×10天÷365天/年);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湖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应为500元(50元/天×10天);5、交通费,根据就医治疗的地点、时间、人数等情况酌情认定500元;6、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而本案中医疗机构医嘱均无加强营养的意见,故营养费不予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大冶市人民医院过错行为致帅奇文损害程度,酌定5,000元;8、鉴定费3,000元;9、后期治疗费,因无法确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以上合计96,735.29元。综上,大冶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篡改病历资料,应推定存在过错。因上述原因,导致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故应由大冶市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大冶市人民医院应赔偿帅奇文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96,735.2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帅奇文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帅奇文不认可“肛旁硬结反复肿痛破溃一年”的事实,其认为是右臀部包块一年多,××后到医院治疗。原审法院认定该事实是依据医院住院志的记载,帅奇文在原审中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帅奇文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5元由帅奇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飞林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段 佳

书记员: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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