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市直三峡库区搬迁企业职工托管中心。
法定代表人向俊波,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玉平,该单位员工。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泽民,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红,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直三峡库区搬迁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直三峡库区搬迁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直三峡库区搬迁企业职工托管中心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直三峡库区搬迁企业职工托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1元,由原告市直三峡库区搬迁企业职工托管中心负担。
审判员 黄昌斌
书记员: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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