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某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富某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守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某协会与被告山西富某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某协会于2020年4月16日以与被告山西富某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某协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某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某协会负担。
审判员:刘秋雨
书记员:罗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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