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某高乐,身份证号码150403********3616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荣宝,
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禾丰路22-1、22-2号。
法定代表人段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富,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某高乐诉被告
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黑0691民再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
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在
交通银行大庆分行开发区支行和中国银行大庆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存款317160.7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
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在
交通银行大庆分行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已达到317160.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铁军
人民陪审员 张晓菲
人民陪审员 刘志和
书记员: 魏少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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