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某高乐,身份证号码150403********3616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荣宝,
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禾丰路22-1、22-2号。
法定代表人段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富,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巴某高乐诉被申请人
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巴某高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
大庆市日上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在
交通银行大庆分行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xxxx406)和中国银行大庆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7×××49)的存款317160.70元予以冻结。对此,申请人巴某高乐与案外人包丽霞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西南街文体局综合楼5单元6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黑(2016)杜尔伯特县不动产权第00010**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巴某高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铁军
人民陪审员 张晓菲
人民陪审员 刘志和
书记员: 魏少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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