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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宝库与张进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巴宝库,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高,男,1997年9月4日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我支付装修款287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8年1月10日前,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我今有单元楼5套需要装修,承包给巴宝库,每套装修费大户型8000元,小户型7000元,工程完毕支付。张进高、巴宝库”,原告提交该协议书予以证明所诉欠款的来源。原告称,共完成工程量为:一个大户型8000元+三个小户型7000元×3+1000元(一个大户型部分工程量)=30000元,施工期间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后又因需要原告自行垫付700元用购买材料。完工后经过双方核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劳务费28700元。被告于2018年1月10日给原告打一证明条,内容为:“证明张进高欠巴宝库装修款(28700元)兴柏家园5户(贰万捌仟柒佰元整)。张进高153××××8440。2018.1.10。”并提交该欠款证明。原告称,该证明是张进高亲自书写,并按的手印,并留有电话号码,“2018年1月10日”是铅笔所写,“百元整”也是铅笔所写,因被告所打欠条书写不完整,后原告又找被告去,被告用铅笔补充书写的。
原告巴宝库与被告张进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揽他人装修工程,并将部分装修工程又交于原告来做(只提供劳务),并由被告给原告结算劳务费,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即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而引发的合同争议。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即5套单元楼的装修工作,原告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并得到了被告的认可,经双方核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费28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进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原告巴宝库劳务费28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翠平

书记员: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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