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吴植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
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巴东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兵,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植旺,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
负责人谭华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东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东顺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红
书记员:谭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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