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路滨江国际广场西栋楼6楼,注册号422823000010390(1-1)。
法定代表人:刘仕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许国会(系被告向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向静(系被告向某某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陈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某、许国会、向静、陈幽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诉讼中,因被告许国会于2017年7月17日死亡,原告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国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被告许国会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原告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国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国会的起诉。
审判员 石英雄
书记员: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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