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谭伟东(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巴东多仁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
法定代表人:薛昌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伟东,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东多仁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巴东县信陵镇万福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吴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东多仁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巴东多仁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6万元。并已提供170万元人民币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巴东多仁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巴东多仁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6万元。
审判长:田祚海
书记员:谭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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