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田恒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泽升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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