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恒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省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翰林,系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小艳
书记员:徐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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