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巴东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朱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巴东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汪文峰(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马开松
王某某
朱某
王大圣
皮琳玲

原告巴东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89号。
组织机构代码:58549115-8。
法定代表人汪永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文峰,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开松,男,生于1985年8月3日,土家族,巴东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湖北省巴东县。
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朱某,女,生于1979年9月3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王大圣,男,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皮琳玲,女,生于1972年1月1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朱某、王大圣、皮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巴东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巴东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书记员:李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