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东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683H。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韵紫,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经济开发区青龙桥移民生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84496613K。被申请人:汪荣华,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汪建银,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东县。被申请人:汪建友,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人巴东县财政局与被申请人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汪荣华、汪建银、汪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巴东县财政局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巴东支行账号为74×××21的2015-2016年度民贸民品财政贴息资金182800元予以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东县财政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巴东支行账号为74×××21的2015-2016年度民��民品财政贴息资金1828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434元,由申请人巴东县财政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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