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沿江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89X1R83。
法定代表人:向凤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克林,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蓉,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系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844653828。
法定代表人:史祖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锋,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连,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陈述已与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洪
书记员: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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