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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科协、统计局宿舍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巴东县科学技术协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巴东县科协、统计局宿舍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郑家钦,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邬玉明,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东县科学技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谭振林,主席。
委托代理人谭新军,被告单位副主席。
第三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祖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东县科协、统计局宿舍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巴东科协、统计局业委会)诉被告巴东县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巴东科技协会)、第三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房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杨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小艳、人民陪审员朱纯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东科协、统计局业委会的负责人郑家钦及其委托代理人邬玉明、被告巴东科技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谭新军及第三人兴业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贤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6日被告巴东科技协会与第三人兴业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共同建设滨江国际广场居住小区的协议”,将原告业主共有的通道、屋面让与第三人兴业房地产公司,作为兴业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滨江国际广场居住小区”的行人、车辆及消防通道。被告巴东科技协会仅为巴东科技协会、统计局住宅小区建设的申报单位,住宅建成后,所有住房已由巴东科技协会、统计局职工及其他业主购买,巴东科技协会已不再享有小区的任何权利,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屋面属全体业主共有,巴东科技协会在未告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与兴业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签订协议,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巴东科技协会与兴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并终止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巴东科技协会与兴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同建设“滨江国际广场居住小区”的协议》无效并终止履行,理由是巴东科技协会将原告业主共有的通道、屋面让与兴业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建设的“滨江国际广场居住小区”的行人、车辆及消防通道,侵害了原告业主的合法权利。是否提起诉讼属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召开了业主大会,且经过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业主委员会径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巴东县科协、统计局宿舍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杨军
审判员 李小艳
人民陪审员 朱纯

书记员: 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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