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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
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原告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守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以本案需通过行政途径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巴东县桃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国元
审判员:张周波
审判员:谭晓艳

书记员:谭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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