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捷龙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沿江大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谭宗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东,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欧,男。
原告巴东县捷龙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海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巴东县捷龙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以已与被告吴海欧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捷龙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捷龙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巴东县捷龙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财保
书记员:薛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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