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天涯服务有限公司
刘中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湖北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巴东县天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中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天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天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天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天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巴东县天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天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天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巴东县天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小艳
审判员:谭文先
审判员:张芳胜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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