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大支坪镇人民政府
田从鄂
单位副镇长
汪灵智
恩施自治州合力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国平
单位副经理
向会柱(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王少华
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巴东县大支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舒晓煜,镇长。
委托代理人田从鄂,
被告单位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汪灵智,巴东县大支坪司法所所长。
被告恩施自治州合力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小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
被告单位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会柱,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华。
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大支坪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恩施自治州合力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大支坪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恩施自治州合力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大支坪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大支坪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恩施自治州合力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巴东县大支
坪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大支坪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大支坪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恩施自治州合力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巴东县大支
坪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李小艳
审判员:谭文先
审判员:朱纯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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