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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刘代学、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蒋祖林(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
刘代学
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

原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祖举,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祖林,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代学。
委托代理人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泽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代学、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以需要增加诉讼请求,进一步搜集证据并要求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6元,减半收取5168元,由原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6元,减半收取5168元,由原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靳永辉
审判员:张哲
审判员:谭晓艳

书记员:谭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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