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诉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
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向纪强
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张绪刚
沈力(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纪强,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委托代理人张绪刚,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沈力,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巴东医保局)诉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巴东文新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文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东医保局的委托代理人向纪强,被告巴东文新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绪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巴政办发(2015)34号文件,下发了《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立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将原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将原县文化体育局的职能划入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1年10月17日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干部沈安安因病住院治疗,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向原告巴东医保局借款10万元,用于沈安安住院治疗费用,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并给原告巴东医保局出具了借支单。此后,原告巴东医保局要求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偿还借款10万元,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未予偿还,原告巴东医保局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的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应为本案的被告。
2011年10月17日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向原告巴东医保局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给原告巴东医保局出具的借支单在案佐证,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巴东医保局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巴东医保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巴东医保局向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催收借款后,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的职能划入了新设立的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故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应承担本案的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偿还原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借款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之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巴政办发(2015)34号文件,下发了《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立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将原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将原县文化体育局的职能划入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1年10月17日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干部沈安安因病住院治疗,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向原告巴东医保局借款10万元,用于沈安安住院治疗费用,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并给原告巴东医保局出具了借支单。此后,原告巴东医保局要求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偿还借款10万元,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未予偿还,原告巴东医保局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的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应为本案的被告。
2011年10月17日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向原告巴东医保局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给原告巴东医保局出具的借支单在案佐证,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巴东医保局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巴东医保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巴东医保局向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催收借款后,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原巴东县文化体育局的职能划入了新设立的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故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应承担本案的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偿还原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借款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负担。

审判长:谭文先

书记员:李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