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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城市管理局与武汉众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22号中国农业银行巴东支行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3565466086B。法定代表人:向宁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众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二村B-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983069595。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硚口区。特别授权。

原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与被告武汉众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众成标志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覃方平

书记员: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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