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喜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雷玉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分公司
申红娥(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巴东县喜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登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玉斌,巴东县司法局东壤口司法所干部。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红娥,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喜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喜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喜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喜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巴东县喜乐
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喜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喜乐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巴东县喜乐
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小艳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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