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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与李某、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苏建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李某
黎某某

原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谭民族,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苏建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
被告黎某某。
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诉被告李某、黎某某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书记员:田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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