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史祖权
公司员工
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付军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卢应发
李见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史祖权,
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付军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卢应发。
委托代理人李见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卢应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卢应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卢应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10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卢应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10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小艳
审判员:谭文先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谭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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