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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844653828。
法定代表人:史祖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锋,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连,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沿江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89X1R83。
法定代表人:向凤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克林,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蓉,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群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6元,减半收取计3793元,由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方平

书记员:向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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