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史祖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滨江国际广场项目商住综合楼投资人,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巴东县平某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89EBA07。
法定代表人:刘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贺洪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县平某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某、贺洪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县平某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某某、贺洪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县平某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县平某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某某、贺洪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东县平某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洪
书记员:鄢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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