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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巫某某
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巫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云、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郑某某名下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16-7号(所有权证号为0238816号)、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后路4号(所有权证号为0164526号)、位于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的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位于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的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的房屋四套,原告巫某某以其妻子金琳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建设路5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郑某某名下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16-7号(所有权证号为0238816号)房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后路4号(所有权证号为0164526号)房屋;位于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房屋;位于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房屋;
二、查封金琳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建设路59号(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郑某某名下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16-7号(所有权证号为0238816号)房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陵后路4号(所有权证号为0164526号)房屋;位于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房屋;位于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房屋;
二、查封金琳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建设路59号(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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