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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某与周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巩某某
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
周某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魏光辉,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考虑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向雷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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