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某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郭文福,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洪艳,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郭文福,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肇东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幺相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巩某某、赵洪艳诉被告肇东市水务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景永慧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文福、原告赵洪艳及委托代理人郭文福、被告肇东市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巩某某与原告赵洪艳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1日中午,二原告的儿子巩瀚博(当时19个月,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睡觉醒来后出去落入自家门前的水坑里溺水死亡。水坑位于原告巩某某家门前,引松入肇明渠坝的北侧,是2013年10月肇东市水务局修大坝埋管子回填土时遗留下的土坑,2015年秋天引松入肇明渠再次进水,水由渠坝内渗入坑中,导致原告家门前的大坑积水,大坑的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栏。该起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电台新闻夜航栏目进行现场采访并连续报导,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损失总计303,950.00元(依据2015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全省行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巩瀚博的死亡赔偿金209,060.00元,丧葬费22,020.00元,丧葬费实际支出20,000.00元,后事处理三个人一个月的误工费12,87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189,75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陈述、肇东市姜家派出所情况说明、肇东市姜家奋斗村村委会证明、黑龙江省电台新闻夜航栏目报导视频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肇东市水务局在水利施工回填土时遗留大坑,因疏于管理未及时填平产生积水,大坑的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导致二原告儿子溺水死亡事故,由于被告单位施工形成大坑产生积水与巩瀚博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被告肇东市水务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因原告履行监护职责不利,导致被监护人溺亡,原告巩某某、赵洪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巩某某、赵洪艳的合理损失为:巩瀚博的死亡赔偿金209,060元(10,453元/年×20年)、丧葬费22,020元(3,670元/月×6个月),合计231,08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水务局赔偿70%即161,756.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巩某某、赵洪艳承担,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东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巩某某、赵洪艳161,75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95.00元,由原告巩某某、赵洪艳承担56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水务局承担3,53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景永慧
书记员:孙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