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
原告巩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巩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毅
书记员: 郑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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