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龙,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颖,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庆元。
委托代理人:韩红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廊坊市康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康正道金海公寓1号楼A座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会,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玉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审被告:王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广阳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8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丕军 审判员 王荣秋 审判员 刘建刚
书记员: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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