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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女,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河北盈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生意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2015年1月18日原告用转账给被告50000元,2015年3月6日分两笔给被告转账100000元。2015年5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和利息,但被告一直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原告巩某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巩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保仲

书记员: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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