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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女,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李凡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李凡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贵欣

书记员: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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