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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涉村芊某个护品店与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巩义市涉村芊某个护品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经营者:翟帅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南园26号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培,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
  原告巩义市涉村芊某个护品店与被告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涉村芊某个护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巩义市涉村芊某个护品店负担。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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