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巨某某张某疃乡小某某村委会住所地地巨某某张某疃乡小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董建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某某。委托代理人任立峰,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巨某某张某町乡小某某村委会与被告董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巨某某张某町乡小某某村委会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巨某某张某町乡小某某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巨某某张某疃乡小某某村委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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