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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某某张某疃乡小某某村委会与董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巨某某张某疃乡小某某村委会住所地地巨某某张某疃乡小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董建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巨某某。委托代理人任立峰,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巨某某张某町乡小某某村委会与被告董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巨某某张某町乡小某某村委会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巨某某张某町乡小某某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巨某某张某疃乡小某某村委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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